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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7-11-23 14:16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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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 项目名称 | 减免条件 | 减免期限 | 减免依据 |
一 | 水利建设基金 |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,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。 | 2015年1月1日~2017年12月31日 | 财税[2014]122号 |
二 | 教育费附加 |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,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。 | 2015年1月1日~2017年12月31日 | 财税[2014]122号 |
三 | 地方教育附加 |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,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。 | 2015年1月1日~2017年12月31日 | 财税[2014]122号 |
四 | 文化事业建设费 |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,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。 | 2015年1月1日~2017年12月31日 | 财税[2014]122号 |
五 |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|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、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(含20人)。 | 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| 财税[2014]122号 |